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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荣对宗教工作中六对矛盾认识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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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好与坏、友与敌、多与少、左与右、内与外、实与虚等六对矛盾,始终困扰着我们对宗教的认识与态度,影响着我国宗教工作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党的宗教理论和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在这样的背景下,本着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精神,重新思考、观照这六对矛盾,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宗教问题、妥善处理宗教事务,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好与坏 好与坏是人类社会作价值判断时最常用的两个词。对于人类来说,世界上的每一样东西、每一件事情,都可以用好与坏来评判,很多时候不同的人对于同一对象会作出完全相反的好坏评价。对于宗教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信仰宗教的人和信仰宗教的人的价值判断往往有着很大差异。 长期以来,我国不信仰宗教的人对宗教基本上持负面的评价,这与我国的国情和教情有直接关系。天主教和教是近代伴随着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大量传入我国的,有些传教士还充当了侵略者的帮凶,这使得天主教和教在我国大部分人的心目中留下了很不好的印象。新中国建立后,我国人民接受了几十年的唯物主义教育,宗教被挤出主流社会和主流文化之外,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宗教,对宗教格外陌生。因此,在我国大多数人的潜意识里,把宗教看做是的、古怪的、神秘的、不可理解的,把信教的人看做是愚昧的、落后的、不好的、不正常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几大宗教的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逐渐融入我国主流社会,在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以科学的态度看待宗教,不能再像近代欧洲一些思想家那样,把宗教看做是“傻子加骗子”。现在如果有人还持这样的观点,那只能说明他自己的愚昧和无知。当然,我们也绝不能单纯地把宗教看成是完美无缺,任何宗教在任何时代都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重性,我们要注意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 信仰宗教的人在宗教问题上也有自己的好坏观。很多信教的人认为只有信仰本宗教才是好人,死后可以进天堂;不信教的人则是坏人,死后不但进不了天堂还要下地狱。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就持有这种观点。丁光训主教多年前就对此提出批评。他说:“有些来信者表示,不问一个人道德如何,信者死后上天堂,不信者死后下地狱,并说这是上帝的‘公义’,这一信念令他(她)们焦虑,内心不得安宁,又不敢轻易拿出来同人谈。”(《丁光训文集》,译林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285页)“原因很简单,他看到不少没有接受福音的人,像张思德、雷锋、焦裕禄等等,表现出舍己为人的品格,为他人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他们是高尚的,我们怎么忍心说他们今天是在地狱里呢?”(同上,第287页)宗教一般都是讲慈善、讲博爱的,作为宗应该宽容地对待他人,不能以信与不信把人分为好人与坏人,这样既违背宗教的追求,也不符合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 信教与不信教、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只是信仰上的差异,我们绝不能把信仰等同于道德,更不能把信仰等同于,具有唯物和无神观的人并不必然代表上的进步与忠诚,具有唯心和有神观的人也并不必然代表上的落后与离心。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在任何时代,社会意识形态永远都不可能是铁板一块,要特别注意区分政党意识形态、国家意识形态和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既要体现和坚持主流,也要尊重和包容多样。历史已经昭示我们,党争取民心、赢得人民拥护,靠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心实意为人民谋取实实在在的利益,而绝不是仅仅靠一些不切实际的空洞说教。 友与敌 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人们便以各种标准将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性别、氏族、部落、种族、民族、宗教、国家等,其中,友与敌也是区分人群的最普遍的标准之一。通常情况下,好与坏是对一个人的道德品行的评价,友与敌则是对人与人关系的评判。好人不一定就是朋友,坏人也不一定就是敌人。友与敌反映在宗教问题上,主要是指我们在宗教方面与国外的关系,以及如何看待和评判这种关系。 宗教一经产生,便有了传播、扩展的冲动,这是宗教固有的属性。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情况看,宗教的传播都不可能是毫无限制、毫无边界的,必然会受到这样那样的限制。这种限制不仅是法律上的,更重要的还表现在信仰、习俗、道德、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西方一些人主张宗教的发展、传播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这种观点本身就是一个悖论。比如,允许教有绝对的传播自由,那么从逻辑上推论,就意味着同时剥夺了其他所有宗教传播的绝对自由。因此,宗教本身的扩张与各种反扩张的限制之间就形成了复杂的矛盾、产生了很强的张力。 我们尊重、支持、保护我国宗教界与外国宗教组织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进行友好交往,共同为实现和维护人类的基本权利,建设一个和谐、友好的世界而努力。但我们坚决反对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从事西化分化我国的活动,反对境外宗教组织打着宗教信仰自由旗号干涉我国宗教事务、侵害我国宗教利益的行为。尊重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与我们进行友好交往的就是我们的朋友;利用宗教对我们实施渗透破坏活动的则是我们的敌人。我们要正视当今世界绝大多数人仍然信仰宗教的现实,把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运用到处理与外国的宗教关系上,注意区分渗透与正常交往的不同表现形式,以大国的自信心态、以悠久文明的宽广胸怀,增加朋友减少敌人,切不可草木皆兵、风声鹤唳,把正常的交往视为渗透,将朋友变为敌人。将渗透泛化的一个严重恶果是,弱化了我们抵御渗透的信心,疲惫了我们对渗透的敏锐性,沙化了我们抵御渗透的努力,最终,只是把抵御渗透写在文件里、列在讲话中。 多与少 多与少本是一对极为普通的表示数量的词,但用来评判宗教现象则平添了许多复杂和敏感。长期以来,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着一种十分不正常的现象,就是数字出干部、干部出数字,数字成为衡量干部政绩的最主要标准,凡是能用数字评判的工作都尽量数字化,并且常常给利好的数字注水、给不利的数字瘦身。这是传统的发展观念在我们和社会生活中留下的深深印痕。宗教工作也不例外。信教人数的多与少至今仍是困扰我们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的一对突出矛盾。而且,由于我们对宗教根深蒂固的认识,也由于宗教问题本身的特殊复杂性,这一矛盾显得更深刻、更敏感。一般而言,宗教界人士总是认为信徒越多越好,热衷于采取各种方式发展,喜欢“广种广收”。如,许多教人士把发展信徒多少作为衡量教会事工是否兴旺的标志。那么,即使站在宗教本身角度看,真的是信徒人数越多越好吗?其实未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些宗教竞相发展信徒,其中不少人素质低、对教义教规缺乏正确认识,甚至有些人怀着不良的动机入教,或者散布歪理邪说,或者打着宗教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了宗教形象,影响了宗教的健康发展。对此,我国宗教界许多有识之士深感忧虑。对于宗教界来说,多与少的问题实质上是质与量的问题,质与量相比,质比量更为重要。固然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定的“量”为基础,但如果这种“量”不具备应有的“质”,则“量”越大对宗教事业的危害就越烈。相信这是广大宗教界人士的共识。 从党和政府的角度,过去认为信教的人越少越好,甚至希望宗教尽早消亡。现在,我们虽然一般不再简单以信教人数多少评判宗教工作的好坏,但在不少党政干部的潜意识里,仍然有多与少的顾虑和忌惧,在统计宗教信仰者人数时往往人为地压缩数字。对于党和政府来说,多与少的问题实际上是正常与非正常的问题。宗教是一种客观存在,信教群众也是党的执政基础,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群众有信仰宗教的需求,党和政府就应该尊重和保护,这是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我们评判宗教工作不能以信教人数多少作为标准,而是要看信教人数的增长是不是正常,宗教活动是不是有序,宗教关系是否和睦,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否爱国守法,宗教是不是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等。最近,中央对考核干部的指标作出了重大调整,不再简单以经济的量的增长“论英雄”,而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经济、、文化、社会和人民生活水平等各个方面统筹评价一个干部的政绩。如果我们还以传统的观念单纯以信教人数多少来评判宗教工作,就会陷入难以自拔的怪圈,必然会扭曲我们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模糊我们的工作方向和工作目标,这样不但无助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而且还会损害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 左与右 左与右本来是两个方位词,不存在价值判断,但逐渐地被人们附会了一些另外的意义,使得左与右有了优劣、好恶等的区别。据说,给左与右赋予含义源自法国大时期。宗教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并且与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长期以来,我们党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上,往往被左和右所困扰。 我们党成立以来,受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宗教观和国际主义运动对待宗教态度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认为宗教代表的是一种右的势力,保守、落后、,因此,对宗教采取左的政策,主观愿望是削弱宗教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党的正确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被抛弃,对宗教采取了极“左”的手段。那个年代,如果一个人在宗教问题上被扣上右的帽子,就会被打成“”,也就意味着生命的终结。在这种大的背景下,人们对待宗教问题是宁左勿右,常常是上级左一分下级便会左两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坚决纠正了极“左”错误路线,左与右逐渐淡出了我们的生活,党和政府关于宗教工作的文件中很少看到左右这两个词。但由于左右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曾经是我们生活的底色,也是我们生存的基本方式,已深深地植入我们的潜意识中,也由于党的指导思想仍然还面临左或右的现实风险,因此,我们许政干部在看待宗教问题时,会自觉不自觉地流露出左或右的眼光,滋生出左或右的担忧。 左与右都会给党和人民事业带来极大危害,在许多情况下“左”的危害更惨痛、更长久、更不易或不敢觉察,其造成的损失更难以挽回。当左与右达到一定程度后,二者便殊途同归,没有了左右的区别,他们顶着同样一张可恶、可憎、可恨的面孔,站在人民的对立面,成为人民的公敌。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处的时代相比,当今世界发生了质的变化,宗教本身适应社会发展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革。从总体上看,宗教的影响逐渐从人类社会活动的核心淡出,其功能产生了结构性转变——功能弱化,文化、社会、道德等功能增强。在这样的时代特征下,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坚决摒弃左或右的传统思维习惯,自觉转变泛化、泛意识形态化的思想观念,不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一些具体结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认识和对待我国的宗教问题。今天,我们判断宗教工作的核心标准应该是:是不是有利于引导宗教与社会相适应,是不是有利于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是不是有利于维护稳定和,归根到底是不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 内与外 内与外本身也是方位词,在特定情况下,它们也用以表示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等。但是,内与外反映在宗教工作中却被赋予了另外的含义,即“你的”与“我的”、“公共的”与“非公共的”、“自主的”与“可干预的”等。 上世纪十年代,宗教界、学术界围绕政府对宗教事务要不要管、管什么等问题,开展了深入讨论。宗教界认为,宗教事务一般应该由宗教界自主办理,国家最好不要干预,要管也只能管管宗教外部事务。于是,大家就如何划分宗教“内部事务”与“外部事务”,进行了深入探索,但最终也未能在二者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实际上,很多宗教事务是无法简单以“内”“外”来划分的。有些宗教事务的内外部属性会随着相关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有些宗教事务同时既有内部属性又有外部属性,无法将内外部属性剥离开来。2004年,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其中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这一规定放弃了以“内”“外”划分宗教事务的努力,而是采用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原则上解决了国家对宗教管什么的问题,充分体现了法治社会的理念,获得了包括宗教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在当代世界,虽然绝大多数国家把“宗教信仰自由”确定为宪法原则,但“宗教”与“自由”之间却天然存在着一种悖论关系:一种宗教越自由,就意味着其他宗教越不自由;所有的宗教自由了,就意味着不信仰宗教的人和无神论者的不自由。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真正的宗教自由只有在一定的法律政策规范下才能实现,缺乏限制与约束、规范与管理的极端“宗教自由”,往往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因极端而疯狂、因疯狂而、因而暴力,从而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名目下制造出种种“不自由”的悲剧。如,欧洲中世纪为了维护教的“自由”而设立的宗教裁判所,制造了无数骇人听闻的事件,不但剥夺了人们的信仰自由,而且剥夺了无数人的生命自由。因此,正如学者们所说,所谓自由就是可容忍的不自由。 从古至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要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只是由于国情、教情的差异而采取的管理方式、方法、手段不同而已。有的专门立法管理,有的通过相关法律管理;有的设置专门机构直接管理,有的通过相关部门间接管理。有的宗教组织自我管理能力差一些,政府管理就多一些;有的宗教组织自我管理能力强一些,政府管理就少一些。由于我国信仰宗教的人占少数,宗教组织建设滞后、自我管理能力弱,公民社会不发达、社会自组织程度不高,为了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国家制定了专门法规、设立了专门机构,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这是历史之必然,国情、教情之需要。但我们一些国外朋友对此不理解,其思维仍然停留在上世纪十年代,沉溺于宗教事务的内与外的矛盾中不能自持,经常提醒我们这个是宗教内部事务,那个也是宗教内部事务,你们政府不应该管。我们十分感谢这些朋友的“友善”,但也真诚地建议他们:不要再为我们已经在上个世纪困惑过的问题继续困惑了。 实与虚 宗教现象之所以十分复杂,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既是一种对大多数人产生重要影响的意识形态,又是构成社会的重要实体。宗教的思想、观念、情感、体验等属于意识部分,宗教的信徒、设施、组织、用品、活动等则属于实体部分。宗教的实体部分因注入了宗教的意识才具有了独特的生命,体现出既柔韧又坚固的特性,极难把握;宗教的意识部分则因有数量庞大的实体支撑,才具有了现实的意义和影响力,且经久不衰。宗教的意识部分和实体部分是宗教不同的存在方式,二者密不可分,一方离开了另一方就会失去原有的特性,丧失存在的可能。 宗教的意识形态属性和社会实体属性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社会功能,能否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二者的不同特性,直接影响我们对宗教的认识和态度。在极“左”的那些年代,我们往往不加怀疑地把二者混为一体,认识发生了错位。一方面,将具体形态千差万别的宗教实体意识化、抽象化、化,统统视其为愚昧、落后甚至的典型;另一方面,又将抽象的宗教意识凝固化、实体化、对象化,对人们的思想信仰肆意批判、践踏。现在,仍然有相当一些人不能正确区分宗教意识和宗教实体的各自特性。 西方一谈到宗教信仰问题,往往都讲“宗教自由”,很少提“宗教信仰自由”。而在我国,无论是法律、政策、学术著作中,还是口头交流中,人们一般都讲“宗教信仰自由”,很少说“宗教自由”。表面看来,二者之间似乎仅仅是两个字的差别,实际并非如此。说“宗教自由”,是把宗教的意识部分和实体部分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所谓自由既包括了宗教意识的自由也包括了宗教实体的自由。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人们的思想是可以完全自由的(实际上,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人们的思想也没有绝对的自由,人永远都不能想象人类认识边界以外的东西,就连人们脑子里上帝的形象也摆脱不了人的影子),但人的行为则不可能完全自由。因此,“宗教自由”只是一个似是而非、冠冕堂皇的概念。而强调“宗教信仰自由”,包含了既尊重和保护人们的“思想信仰自由”,也尊重和保护人们的“行为信仰自由”。宗教意识属于人们的思想范畴,对于国家来说,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在思想信仰上要始终坚持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通过实现和维护共同利益求同,通过思想和感情交流存异。宗教实体则属于物质范畴,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宗教实体和宗教意识相融合,是一种能有效组织动员社会资源的特殊载体和方式,它所聚集的巨大能量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不敢忽视的,对这股力量引导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危、民族的兴衰。对宗教实体部分必须依法加强规范和管理,努力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 好与坏、友与敌、多与少三对矛盾体现了我们对宗教的价值判断,表明我们在宗教问题上的价值观;左与右、内与外、实与虚三对矛盾体现了我们处理宗教事务的方式,表明了我们的政教观。但归根到底,我们对待上述六对矛盾的态度,取决于我们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和对宗教发展演变规律的把握。正确处理六对矛盾,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关系性思维,反对单极性思维,既要看到矛盾的绝对性,重视矛盾双方的区别;又要看到矛盾的相对性,重视矛盾双方的联系。把握六对矛盾的绝对性,就是要清醒认识到,这些矛盾将长期存在,仍然会对宗教工作产生重要影响,我们要正视它们,正确对待、妥善处理。把握六对矛盾的相对性,就是要看到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转化,二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要努力创造条件促使矛盾的消极方面向积极方面转化。受传统思维路径的影响,我们在认识上和实践中,往往会忽视矛盾的相对性,更多地注意矛盾的绝对性,人为地夸大矛盾双方的不同,将双方的区别上升到不应有的位置,制造对立,破坏和谐,影响党和国家的事业大局。 正确看待和处理宗教方面六对矛盾,应当注意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在对待主客体关系上,我们应该始终牢记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努力去把握客体的本质、特点、规律,使我们的认识能够准确反映客观现实;而不应该举着唯物主义的旗帜走唯心主义的道路,依据自己的好恶、价值取向,去剪裁现实,让现实为自己的胡思乱想、主观臆断做注。二是在对待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上,我们应该始终牢记是人民的一分子,要想人民所想,忧人民所忧,好人民所好,做人民所做;而不要自以为高人民一等,取代人民,替人民做主,把自己的好恶、意愿强加于人民之上。三是在对待宗教的属性和社会属性关系上,我们既要重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又要着眼宗教的社会属性,对宗教事务加强社会管理,防止把一切宗教问题和宗教事务泛化,人为强化其敏感性、复杂性,自讨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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